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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关系

特殊收养关系

特殊收养关系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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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

特殊收养条件有: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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