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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不受30周岁限制条件

收养不受30周岁限制条件

收养不受30周岁限制条件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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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1、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2、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几种类型: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

需要注意若想要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那么此时不仅仅是收养人需要满足规定条件,作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也是需要满足条件才行的。当然,此后还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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