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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给抚养费吗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给抚养费吗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给抚养费吗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这是因为父母、子女、配偶之间除具备一般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外,还有着较其他监护、被监护主体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消灭。
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于由养父母、继父母抚养长大的养子女、继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只要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没有解除,就应当承担抚养、赡养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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