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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出轨的分类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对于出轨的分类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对于出轨的分类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建立起婚姻关系后,就意味着双方都必须相互忠实、对婚姻和家庭忠诚,不得有背叛和不忠的行为,但在现实中,有些夫妻将婚姻视作儿戏,婚后依然游戏和沉迷于灯红酒绿、声色犬马之中,甚至出现出轨行为,对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伤害,那么,新婚姻法对于出轨是如何分类的呢?


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一、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充实。

三、虽然出轨没有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或不忠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四、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 :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 :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判例,具有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关于新婚姻法对于出轨的分类,主要包括三种,首先是通奸,其性质为当事人断续与非婚女性发生性行为,其次是同居,当事人与非婚女性长期持续的居住在一起,但并没有确定夫妻名义,还有重婚行为,当事人与非婚女性或者已结婚女性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被附近人群知晓和误以为夫妻。

标签: 新婚姻法 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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