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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哪些条款被误读?

新婚姻法哪些条款被误读?

新婚姻法哪些条款被误读?

临近“三八”妇女节,女士们的福利又被关注起来,政府部门想着为女士们增添点福利待遇、一些企业特意为女同事们安排了假期,一些商家也藉此机会对女士商品打折促销。

法律界也应为女士们谋点“福利”,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而作为律师,小编能做到的,也只有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写一篇普法文章,为女士们解读一下“新婚姻法”,望各位美女们笑纳。

案例:陈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女方李某的父母为她在市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的房产供女儿在婚后居住,并一次性付清房款。由于爱女心切,女方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女方李某的一个人名下。

不料,陈某与李某结婚三年后,情感不和,男方陈某诉请法院解除他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以该90平方米的房产为婚后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

请问,男方分割90平方米房产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女方李某的父母全额一次性购买了该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对自己女儿一个人的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陈某无权分割。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的,这一司法解释,民间又称为“新婚姻法”。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兴旺发展,屋价一路攀升,房子的问题成为人们都关注的问题,在婚姻中尤为敏感。这“新婚姻法”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和讨论,原因就是,对比过往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夫妻的财产处理问题上,首次直接规定了“房子问题”的处理意见。

所谓的“新婚姻法”,以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这样的大篇幅对房子问题进行处理,而网络、媒体各种讨论中也对这几条的争论最为激烈。不得不说:屋价撼动了婚姻!

笔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转发来的一篇文章,文章标题也甚是吓人——“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这篇文章的基本内容,与笔者了解到的当前人们,尤其是女性认识的“新婚姻法”意见大致相同,笔者发现,这样的观念,或多或少是对这一被称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误解。

这篇《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对“新婚姻法”的上述关于房子问题的规定作以下总结,笔者根据这样的总结,从法律角度作出相应解读:

1.文章总结:“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原文为: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婚姻法》早有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只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法律尊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心意,属于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子女的礼物,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符合法律及情理。该条规定还有第二款的规定,即双方父母都出资了,但只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属于男女双方按份共有的房子。文章总结可谓有点断章取义了。

2.文章总结:“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律师解读:双方离婚时,一般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原则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一方所有,待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进行分配,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购房行为一般定性为投资行为,因此认为婚前买的房子升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并不尽然。

3.文章总结:“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法条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读:法条原文中只是只因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登记权一方。这里的用词为“可以”,并非“应该”,也即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不同的判决,判决房子归任何一方均有可能。

而除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处理外,对房屋财产增值部分也是需要处理的。

4.文章总结“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阶段:任何人有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这是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因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共有人,该方可以处理。

但是,对于房子在婚后被卖掉后,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文章总结:“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文章总结与“新婚姻法”的规定意思完全不一致,婚后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子(参加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情况,通俗理解就是夫妻二人给一方父母赠送一套房子尽孝,法院当然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已经是一方父母的财产了)。

以上解读,可以看得出来,人们对“新婚姻法”甚是不理解,对婚姻问题的关注是好事,但笔者还是建议人们接受专业意见,道听途说容易造成误解。婚姻法不会只保护男方不保护女方的,相反,我国首部婚姻法恰恰正是适逢保障女性权益的契机而出台的。在屋价高企的今天,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都被房子问题压得透不过气,可谓 “房子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双方共同努力,建立自己的幸福窝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

标签: 新婚姻法 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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