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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调解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可以撤销赠与吗?

离婚时经调解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可以撤销赠与吗?

离婚时经调解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可以撤销赠与吗?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业解答

离婚时经调解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可以撤销赠与吗?

李晓娟律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男方的房子经两次调解全部赠与给自己女儿,并且办理了过户。问题是,男方还能不能把房子拿回来了?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以此案为例,来解答一下大家的相关问题:离婚时,夫妻一方的房子赠与给子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以子女不孝为由,能撤销赠与吗?法院对此问题会怎么判呢?法院会支持吗?

具体来看案件时间线:

1997年,小明在与小红离婚后购买房屋。

2009年,小明与小红复婚。

2010年,民事调解书确认小明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婚生女小小红。

2012年,小明与小红离婚,经调解,前述房产余下50%份额赠与小小红。此后,房产变更登记在小小红名下。

2015年,小小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要求小明腾退房屋。小明以小小红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分析:

本案小明将其所有的诉争房产份额赠与小小红,已为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并已履行完毕。

小明依民事调解书将应属本人房产份额赠与小小红,并据此解除其与小红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一项诺成性约定。

在小明、小红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该离婚调解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调解协议其他内容已履行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目的已实现,小明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本案各方当事人系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律规定亦属不可撤销情形,所以小明要求撤销赠与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

由此,李晓娟律师提醒,无论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还是民事调解书的,或者是经公证过的房产赠与,法院的态度比较一致,赠与就是属于不可撤销。

如您遇到房产赠与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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