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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鉴定标准

机动车鉴定标准

鉴定评估: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2、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一个时点价值的过程。3、事故机动车经过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严重损伤的机动车。4、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一个时点价值的过程。5、事故机动车贬值损失机动车在事故前的评估值与事故后的评估值的差额。6、价值评估方法根据机动车的技术状况,计算一个时点价值的方法。事故机动车的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7、重置成本法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时价值的方法。鉴定要求:1、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应符合DB51/T1457分类规定。2、设施设备要求鉴定机构设备设施应符合DB51/T1459规定要求。3、鉴定人鉴定人应持有执业类别为机动车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该具备汽车专业和价值评估专业的知识和从业经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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