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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规定使用灯光处罚

不安规定使用灯光处罚

1、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2、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3、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4、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5、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6、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7、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8、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9、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10、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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