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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

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

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4、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6、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3)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4)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5)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6)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7)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8)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0)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1)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3)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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