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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鉴定笔迹谁承担举证责任

不能鉴定笔迹谁承担举证责任

不能鉴定笔迹谁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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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已成为我国比较成熟的鉴定之一,而且这个鉴定一般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从而让法院来进行按排,所以,作为申请人一定就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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