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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生儿上户口

天津新生儿上户口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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