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的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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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这里第(三)项所说的“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看来,这里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为的形式施加与家庭成员的有形力量并造成身体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后果的行为。
“冷暴力”不能等同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赔偿并没有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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