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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定金可否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可否并用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督促合同方履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责任。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可否并用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行使。

另外,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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