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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哪些原则?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哪些原则?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哪些原则?
律师解析: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的原则分别有: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的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其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如下情形: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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