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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裁判规则(六)实务要点之一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由此产生的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比如,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后,双方因股权归属及其权利行使而产生的纠纷。(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比如,股权转让双方因未履行法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而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往往关联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以及公司减资、增资纠纷等,相关案件的处理关涉主体众多,裁判难度较大。

(4)股东名册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在册股东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权,但在有相反的出资证明书时,股东名册可以推翻。

(5)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工商登记文件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对抗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这类证据,但其不能对抗出资证明书等基础性证据。

(6)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股东可以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其为股东而主张自己为股东,无需向公司出示出资证明书或者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但异议者能够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能享有实体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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