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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中可能导致“无罪”的五个证据问题

醉驾案中可能导致“无罪”的五个证据问题

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部分存在于采血、送检、检验等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使得核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破坏,最终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撤诉、无罪判决等结果发生。

醉驾案中可能导致“无罪”的五个证据问题

①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驶。

②血样提取过程中见证人问题

2013年后,检察机关多要求公安机关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见证人在场,确无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的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嫌疑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安机关对抽血过程中邀请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或者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在既无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有无同步录像条件下进行抽取血样,因侦查过程中过于封闭,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如提出了使用酒精消毒,抽取血样后未使用抗凝管保存等),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情况下,将会影响血样提取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③血样存储使用抗凝管、促凝管问题

首先,根据《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其次,使用促凝管的血样乙醇检测值一般会大于使用抗凝管储存的血样乙醇检测值

最后,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检材因污染不具备坚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液与使用酒精消毒是一个样的,存在污染检材的问题。

④鉴定适用标准的问题

目前危险驾驶案仅用的鉴定标准仅为GA/T842-2009,如果鉴定意见适用了GA/T105-1995或者SF/ZJD0107001-2010,均会因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导致坚定意见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⑤非驾车现场查获嫌疑人,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故在非驾车现场查获嫌疑人时,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应当讯问嫌疑人是否在离开现场后在此饮酒,当嫌疑人辩称再次饮酒时则进一步查明饮酒地点、人员、种类等相关情况,并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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