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y6v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