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婚姻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笔者将展开论述之。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问题,笔者以为,应着重考虑刑法司法解释的“依附性“特点,即刑法司法解释依附于所解释的相应刑法条文,其解释内容应不违背立法者的原意和刑法条文中确定的相关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精神,由于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应首先看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则适用该条文,即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在确定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后,则应看到该司法解释是否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解释,如果其解释内容对行为人不利,则不应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而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生效前的旧法来处理。令人遗憾的是,2001年12月17日的《规定》中,对于此种情况未作规定,只是概括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但是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这就令人不得而知了。


中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诉,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重新原则,从整体上来讲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就是说在刑法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就采用新法,如果旧法有利于被告人就采取旧法,适用哪种法律取决于哪种更有利于被告。鉴于刑法的适用性原则,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遇到涉及溯及力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怎样适用是有利于自己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v5o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