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法律 关注:1.43W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标签: 实施 道路交通 交通违章 交通事故 条例 第六十三条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zoy8v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