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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返还质保金

合同纠纷返还质保金

合同纠纷返还质保金
质保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综上所述,装修工程质保金是施工单位预先支付的资金,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可以使用这部分保证金支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师365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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