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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交强险赔偿范围

特种车交强险赔偿范围

特种车交强险赔偿范围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
1.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立法本意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即车辆购买交强险和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交强险是平等保护所有公众的利益,同是车辆事故的受害人,如一类可保护受益,另一类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也对排除在外的受害人不公平。

2.从特种车辆的特殊性分析,案涉车辆为混凝土泵车,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时间短、速度慢,发生事故的几率较普通车辆低,混凝土作业是其营业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作业过程中,如将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产生的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会导致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说明该条例不适用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同时保险合同中也并未明确约定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导致他人损害不予赔偿。

4.保监会2008年12月5日对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中明确回复:“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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