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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对内担保

境外机构对内担保

境外机构对内担保
境外机构对内担保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呢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对于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以上是境外机构对内担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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