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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被告损害股东权益

挂名股东被告损害股东权益

挂名股东被告损害股东权益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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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

如果该挂名股东已经在工商登记时备案,则挂名股东的假出资、真借款关系不能得到支持。理由:第一,股东不能虚假出资。挂名股东已经挂名,从法律关系上,其本人已经放认自己是公司股东,必须履行该出资义务。另外,事先也并没有其他安排,由他人代为履行该出资义务。第二,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需要。股东出资后不允许撤资。第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需要。同公司债权人相比,假使退一步承认挂名股东的借贷关系,但其利益价值应在公司债权人之后,对挂名股东退资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不会如此支持,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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