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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
(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
(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成立条件,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因为贷款欺诈行为、贷款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候行为人及其家属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收集证据,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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