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

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范文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民事起诉状、和解调解协议、整改技术处理方案在本院召栏、人民法院报和____(当地媒体)上进行了为期____日(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无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收到____(写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认为____(概述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____提出的异议,____(概述异议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没有异议的,不写)。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x6o3j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