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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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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并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等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法条中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以下两种情况视为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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