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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以贷还息数额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以贷还息数额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以贷还息数额的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以贷还息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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