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想咨询一下关于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一)探视权的执行标的难以确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
的一项权利——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这一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因而没有明确的
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二)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特殊案件的相关执行措施。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视权中
均不能适用。由于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就不能像执行过付财
物对当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执行。
(三)在执行中的协助义务界定难。
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负有协助义务均无异议,但对于直接抚养子
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
是否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尚有争论。有争论,就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
视权的强制执行。
(四)执行程序终结难以确定。
审判实践中,探视权一般每年至少有几次,或十几次。这样在执行操作中,经常出
现上一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直接来找执行法官要求行使这一次刚刚到期的
探视权的行使。造成执行法官对探视权执行案件程序难以终结。执行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
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执行产生较大争议。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vdzp7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