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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

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

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
警察经侦办案程序

(1)受理。接受报案人报案材料,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进行案件登记(2)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3)侦查、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4)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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