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失职渎职罪追诉时效

失职渎职罪追诉时效

失职渎职罪追诉时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普通职员不履行自己职务的行为,最多会被认定为是消极怠工,但是对于国家机关的职员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若是不履行义务,此时会被认定为是渎职,也即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故此不管是枷锁他人渎职还是自己不履行职务的行为,都会由检察院来审理此类渎职案件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rkno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