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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

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

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
死亡二十年继承权丧失的问题怎么办的呢?
没有这个规定。 或许是理解有误。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就视为接受继承。 只有因继承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才适用《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二十年,是指诉讼时效,与“超过二十年没有要就不可以继承了”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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