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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增资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增资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

1、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13.1条明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第24条明确,“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款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相应规定之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第11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深圳法院除了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工期顺延外,还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承包人是有利的。


那么如果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旧继续施工,承包人能否要求顺延工期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由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才能顺延;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仍旧继续施工,实际上也就没有满足工期顺延的条件。


3、工程结算款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主要承担的是支付利息或者是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3.3条明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如果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还可以就建设工程要求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3.4明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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