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代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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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ojl00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