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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河腾退安置与补偿

北安河腾退安置与补偿

北安河腾退安置与补偿
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屋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屋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屋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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