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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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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执业特点

司法鉴定活动不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一般的科学技术活动,而是诉讼活动和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的统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是主观与客观、物证与人证、技术与经验、事前证明与事后证明、证真与证伪的统一。因此,司法鉴定人既不是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也不是对委托人、当事人负责,更不是为权力、利益、关系、金钱服务。而是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其执业行为负责,说到底,是要对案件事实负责。


综上所述,我国明文规定了司法鉴定资格撤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撤销司法鉴定资格时要注意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同时注意鉴定活动属于司法行为,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也是极其严格的,不能随意上任,以免撤销时损害公众的利益。更多信息可以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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