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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理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理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一)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下了定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部分学者给出自己的观点I有的提出“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后,园方不能对自己的组织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相应佐证,应该承担责任。”也有学者主张“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由其本身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动物园已经遵照管理的规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些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园管理的或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溢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针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学者们也各持己见。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其一,动物园动物的危险性是现实危险;其二,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三,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没有免责的事由出现。”有学者提出“第一,致害主体是动物园的动物,即归属于动物园。可分为动物园区内部的动物和动物园区外部的动物,不论发生在哪,只要动物是归属于动物园即可。第二,有损害结果发生。第三,损害结果是动物园动物所造成的。王利明教授主张”第一,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二,必须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职责标准考虑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认定。


动物园承担责任应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致害动物的特殊性---动物园的动物;第二,产生了损害结果;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三、相关法律依据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式确定了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除责任的事由。动物就其用途、属性和对于人类的危险性来讲,并非可以简单的一以概之。因此,法学研究和立法讨论该问题时,对于责任归属依据的法律准则产生了分歧,有人主张应当按照高度危险动物和家畜家禽类动物分别适用。国外有些国家按照运样的分类处理动物伤害案件,明确采用法律的准则,避免模糊的归责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立法者从法律的适用、受害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综合权衡后,最终确定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准则。


随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78条至第80条、第83条至第84条对饲养普通动物损害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第78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负责;第79条规定饲养动物没有按照规定,又连反保证他人安全的措施,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第80条规定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第83条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补偿问题;第84条为倡导性规定。《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就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偏偏在第81条规定中,对动物园动物损害问题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游客在动物园中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导致动物攻击了游客导致游客的健康或者财产受到了侵害,动物园要负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由于顾客的原因导致的,则由顾客自行承担损失,这就是所主张的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望大家在享受动物园带给我们的欢乐时,也要注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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