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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虐待儿童婚姻法

不得虐待儿童婚姻法

不得虐待儿童婚姻法
婚姻法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于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女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男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男女双方的房产分配应当向对方明确告知,以便在婚后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经济纠纷。婚姻的关系需要双方对自己和对方的共同协助和理解,才能促进情感的升温和家庭的和睦。婚姻关系的建立就是双方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情感等方方面面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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