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新旧对比 法律 关注:1.19W次 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只有一款(确认是这一条?):r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标签: 刑事诉讼法 诉讼仲裁法规 诉讼仲裁 新旧 第三十八条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o14gv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