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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解除

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哪些危急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

继承法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危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交通事故、航空意外、其他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时,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由于口头遗嘱的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遗嘱人具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条件之后,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涉及口头遗嘱的继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争议。因此,建议遗嘱人就遗嘱问题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免得遗嘱无效,违背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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