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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七天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天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天
学说中亦有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某种行政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并不是说国家没有责任感,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进行起诉。除了以上哪些情况,国家都应该进行赔偿。再次确认检查,有没有遗漏的地方,毕竟国家法律是站在人民的利益上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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