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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司法实践

抚养费司法实践

抚养费司法实践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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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综上所述,不管双方是否存续夫妻关系,只要双方育有子女的,那么都应该尽到抚养的义务,而抚养费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日常所需,当然也会考虑道父母的经济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抚养费标准都有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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