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配套融资 公开发行

配套融资 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 配套融资
证券法 公开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lw6vx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