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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成立要件

特殊累犯成立要件

特殊累犯成立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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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成立要件是什么?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例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若前后罪其一不在前述范围的,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可成立一般累犯。例如,甲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5年内又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时不成立特别累犯。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例如,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田某构成累犯。
  3.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例如,前罪处以管制,后罪处以拘役,仍成立特别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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