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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

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

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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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

对于兼并重组,迄今为止已有三份文件,分别是2010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3年1月由13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对比之下,新近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最大看点,是在土地政策上更为严格——由四年前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变为要求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2010年9月的《意见》规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新《意见》则要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之前的《意见》还允许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但新《意见》则要求,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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