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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抢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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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以上是对天津抢劫银行量刑标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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