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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因为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辩护律师上不能查阅案件材料,只能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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