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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程序管辖

行政案件程序管辖

行政案件程序管辖
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 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 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希望对你的行政案件法院地域管辖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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