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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土地拍卖现场的法律纠纷

公证处土地拍卖现场的法律纠纷

公证处土地拍卖现场的法律纠纷
公证处土地拍卖现场的法律纠纷
关于公证处土地拍卖现场的法律纠纷是:一般来说,拍卖企业遵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拍卖会,是不需要聘请公证处来现场公证的。但有时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产权的拍卖,国土部门考虑到法律上的一些空白以及公平和监督等原因,常常会请公证处到场。一些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时也常常请公证处来“双保险”。 但许多人也许并不知道公证处的公证原则,公证处在拍卖现场一般只负责公证该拍卖运作过程符合预先设定的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拍卖结果真实有效。公证处往往并不愿意来确认拍卖过程的合法有效。也许他们是怕担负更多的法律责任,毕竟公证收费并不是很高。 我在某次拍卖工作中曾遇到过一家地级城市的公证处,他们对于拍卖会的公证有许多独到的理解。为了能够接到各类拍卖会的业务,他们经过整理研究,尝试着把拍卖会上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用公证的形式予以保障,并把这些事先措好公证辞放在了手边,用来减轻拍卖企业的法律负担。比如: 如果拍卖师主持时操作出现误判,为防止或平息场上买家间以及买家与拍卖企业间出现争执,公证处可以即时宣布刚才的竞价过程无效。 当场上出现对拍卖程序的设置以及对拍卖师主持方式的异议和分歧时,这个公证处也可以即时宣布:这个程序合法有效,主持方式有理有据。从而避免事态进一步的扩大或失控。 我在与这家公证处接触的过程中,感觉到了他们的用心和热情,相信在实际当中能起到一定化解纠纷和分歧的作用,但不知这样做有没有超出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希望有识之士发表意见。 但也有这样的公证处,闭门造车研究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无视拍卖业内的一些习惯做法,指手划脚,往往会给拍卖会的举办和拍卖师的主持带来不少麻烦。 某公证处的领导曾对我谈到,你们拍卖师的主持当中有几个做法是不对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比如:1、拍卖师应该在报完“最后一次”以后马上落槌,不应该超 过一秒;2、拍卖师可以在一个一直高举号牌的买家身上连续加价,因为对方也许有着出价超过底价的需求和炫耀自己的必要;3、拍卖师在主持当中,没到底价时不能问场上买家“要不要”,“有要的没有”,因为,“要”就表示超过了底价,有举牌就应该成交。4、拍卖师主持超过底价后不应该再“引价”报出“有出到下一个价位的没有?”,因为,下一价位的“引价”就暗示着现在的价位没有到底价。5、如果起拍价低于底价的情况下,拍卖师起拍后不应一点一点“引价”拍卖,应该一步到位“引到”底价。 大家看完上边这位“公证专家”的见解,一定会笑了,觉得似乎很“幼稚”,“鸡蛋里挑骨头”、“漏洞百出”。因为他们是被请来“依法监督”的,有时拍卖企业还很难说服他们,这就会给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因此,一场拍卖会要不要请公证处来,一定要事先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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