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六条新规是怎样的
- 法律
- 关注:1.41W次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六条新规是怎样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jrpjw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