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法第三条 法律 关注:1.94W次 刑诉法第三条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标签: 第三条 其他侵权 损害赔偿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jddx86.html